甘肃省新农村现代流通经营服务网络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 时间:2023-09-25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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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供销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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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新农村现代流通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流通产业,省财政设立新农村现代流通经营服务网络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推动我省新农村现代流通经营服务网络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资金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建设、改造传统经营服务网络,大力发展现代经营服务网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农副产品、农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改造项目;

2、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项目;

3、农副产品、农资、废旧物资批发交易市场改造项目;

4、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农化服务体系、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5、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持续运营一年以上。

2、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健全。

3、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

4、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各级供销合作社或所属单位控股企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1%。

5、运用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改造、升级传统经营网络,或者运用经营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对农副产品配送中心、农资配送中心、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改造项目,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项目,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交易市场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第八条  对农产品、农资服务网络提供的公益性服务,符合设定条件的给予奖励。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制定申报工作相关要求。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单位,省供销合作社直属单位项目直接报送省供销合作社,市(州)供销合作社、财政直管县供销合作社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供销合作社。省供销合作社对项目汇总评审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合作社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根据验收意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合作社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下拨专项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合作社将不定期抽查,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全额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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