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的农户(专业户)以服务为目标,以提高竞争能力、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按照合作制原则,自愿出资参与设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民主管理,实现共同发展的合作经济组织。平凉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现已发展会员单位119户,其中:专业协会71户,专业合作社30户,涉农公司5户,乡镇政府及政府部门6个,县(区)供销社7户。

  (一)、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义

  1、有助于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生产,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2、有助于扩大经营和生产规模,做大做强区域特色优势产业;

  3、有助于在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建立起对双方都有利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4、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普及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提高农业的生产水平和农民素质;

  5、有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党群、干群关系。

  (二)、平凉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的宗旨

  平凉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平凉市农村合作经济相关单位和相关社团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社团组织,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为“三农”服务,为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为合作经济组织主管部门服务,为振兴农村经济服务。

  (三)、平凉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和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平凉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

  1、产业信息导向的服务职能。充分利用农业信息网络资源,引导全市农业产业结构由传统品种向绿色、特色品种上调整;由粮食主产区向草畜、果品、蔬菜主产区调整;产品由一般品种向优质品种调整;销售由出售初级产品向精深加工上调整。

  2、生产科技服务职能。帮助、指导农民调整种养结构,引进高产优化高效品种,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防治病虫害,推广实用新技术,提高农业效益和科技含量。

  3、加工增值和扩大销售职能。加工型合作经济组织依照合同收购其成员的农副产品,并通过深加工使产品增值,为成员返利;经营型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帮助农民推销农副产品,解决农村“卖难”问题。同时,发展订单农业,先找市场销售路,再组织引导农民生产,建立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扩大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村经济走上法制化轨道。

  ㈡平凉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

  1、组织开展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情况的调查研究,为主管部门制定农村合作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和建议;

  2、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或承担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3、维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协调农村经济在市场的行为和利益关系;

  4、参与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动向主管部门反映意见;

  5、有计划地组织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信息交流和考察活动;

  6、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教育培训等服务;

  7、制定和帮助会员单位执行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并监督执行;

  8、发展同市外、省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关系,开展合作交流;

  9、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其他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

    平凉市农民经纪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平凉市农民经纪人协会,简称“农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农民经纪人及市内有关涉农单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赢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协会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以农民经纪人为主体,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农民经纪人开拓经纪活动,提高农民经纪人素质,发展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维护农民经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经纪人的联合与合作,增强农民经纪人组织农民闯市场的能力,充分发挥全市广大农民经纪人在搞活流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市场交易效率,降低农民生产产品的市场交易费用,增加农民收入,拓展商品交换的广度和深度,深化社会分工,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成为密切政府与农民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为促进富民强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供销合作社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平凉市西大街98号,邮编:744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参与和推动我市有关农村经济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组织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提出建议和制定发展规划。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协调与国内外客商的贸易纠纷。

      (3)组织对会员和农民经纪人的教育和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民经纪人的资格认证和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帮助解决生产、流通中遇到的问题。

        (4)开展国际、国内合作经济交流活动,加强与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5)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促进平等竞争,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

        (6)建立信息网络,搞好统计工作,整理并传播科技和市场信息,开展咨询服务。

        (7)鼓励和指导广大会员积极创办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商企业开展联合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我市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纪人,农村中有一定规模的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农民,涉农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市内关心和支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均可入会;

        (四)会员入会必须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正式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资料真实有效后,报会长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执行协会的决议; 

      (3)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5)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协会的协调与管理;

        (8)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奖惩、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兼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平凉市农业生产资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平凉市农业生产资料协会”,简称“平凉农资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生产企业、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的事业单位、科研部门以及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本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自律行为规范;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农资企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提高行业社会效益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平凉供销合作社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平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平凉市西大街9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自律、协调、服务、联合为工作任务,在农资行业管理上为政府起参谋、助手作用,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在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本行业与其它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和联合上起组织推动作用。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㈠贯彻国家经济政策,传达政府的有关指示和意图,反映会员单位的期望和要求,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㈡研究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走势,对改革和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体制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㈢搜集、整理农资商品的信息资料,促进农资信息网络建设,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㈣协调、促进协会内部各会员单位之间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组织和加强行业、部门、地区的横向联系,促进工商联合、密切工商关系。

    ㈤积极推进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研究成果在实际中的应用。

    ㈥协助会员单位开展多层次的人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㈦学习、借鉴市外农资产品生产、经营及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开展与组织同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进行经营、管理和科技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㈧承办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要求办理的事项,组织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㈡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㈢在农资经营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㈣各级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农资产品生产企业、与农资产品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涉农部门、单位和企业等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㈤凡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本行业有专长、熟悉业务、热心农资事业的同志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理事会授权给协会秘书处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㈢获得本协会服务;

    ㈣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㈡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㈢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㈣按规定缴纳会费;

    ㈤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资料。

    ㈥维护行业信誉及利益,发展行业优势。

    第十二条 各县(区)农资协会均为独立的组织,在业务上接受平凉市农业生产资料协会的指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理事会可劝其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讨论通过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㈤决定终止事宜;

    ㈥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平凉市供销合作社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平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从正式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第届理事会理事任期五年。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理事时,由理事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书面申请更换,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及财务收支情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㈩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任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资改革和行业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

    ㈡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事项,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㈢收集整理信息情报,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㈣组织会员单位间的理论研讨、经验交流和行业职工培训工作;

    ㈤管理使用好协会经费,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㈥积极寻求与省外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拟定对省外合作项目与交流计划,扩大协会影响;

    ㈦其他应办理的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包括①日常办公经费;②会议、宣传、资料、书刊等费用;③协会专职人员报酬;④其他合理开支等。协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保证各种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市农业生产资料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