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引客入平”旅游奖励补贴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时间:2023-09-28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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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供销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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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平凉市“引客入平”旅游奖励补贴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7年出台《平凉市鼓励旅行社团组织引进境外旅游团体来平旅游奖励办法(试行)》,有效期2年。2019年12月施行《平凉市鼓励组织引进市外旅游团体来平旅游奖励办法》,有效期3年,设单次奖、年度奖2类8个奖项,单次奖为组团旅游人数奖、特定交通方式补助奖(包机奖、专列奖、大巴团奖、自驾游奖)、淡季旅游奖、外宣活动奖;年度奖为年度特定团队奖(研学游、夕阳红游、市民游、境外游)、年度排名奖、旅游产品创新奖、省级叠加补贴奖,原《办法》于2022年12月10日施行期满。

同时,为进一步调动旅行社等旅游组团服务单位“引客入平”积极性,大力拓展国内外客源和消费市场,促进平凉文旅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中有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3〕12号)、《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引客入甘”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文旅厅办字〔2020〕95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中有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平政发〔2023〕18号)关于实施“引客入甘”旅行社叠加奖补,大力促进旅游市场消费,激发文旅市场活力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修订过程

《办法》初稿完成后,先后多次征求市纪委监委、宣传、网信、发展改革、财政、统计、招商、审计和各县(市、区)文旅局、文旅企业代表等相关部门和企业意见建议,组织开展了专家论证,召开了市政府专题会议进行讨论,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根据征求意见和讨论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通过了五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政策依据、奖励对象、资金来源、奖励标准、申报奖励补贴资金需要提交的资料、申报时限要求及流程、监督与追责、县(市、区)叠加奖补、有效期限共九条组成。

第一条“政策依据”明确了具体政策文件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中有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3〕12号)、《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引客入甘”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文旅厅办字〔2020〕95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中有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平政发〔2023〕18号)。

第二条“奖励对象”明确了奖励范围。具有法定资质,组织境内外旅游团队来平旅游的市内外旅行社、旅游公司、自驾游户外组织和其他旅游组团服务单位。

第三条“资金来源”明确了财政预算保障。奖补资金列入年度市、区级财政预算保障,市财政承担60%、崆峒区财政承担40%。

第四条“奖励标准”明确了10项奖励的具体资金标准。

(1)“组团来平旅游奖励”对市外旅游团队从最低10元/人到最高60元/人进行奖励。奖励人数以实际购买景区(点)门票人数为准,免票人员不予奖励。

(2)“乘飞机来平旅游奖励”对包机或切位包机组织50人/架以上(含50人)、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点)且停宿1晚以上(含1晚),在享受“组团来平旅游奖励”基础上叠加奖励50元/人。奖励人数以实际购买景区(点)门票人数为准,免票人员不予奖励。

(3)“乘专列来平旅游奖励”对组织100人以上(含100人)、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点)且停宿1晚以上(含1晚),在享受“组团来平旅游奖励”基础上叠加奖励50元/人,奖励人数以实际购买景区(点)门票人数为准,免票人员不予奖励;对组织300人以上(含300人)在享受“组团来平旅游奖励”基础上,游览1个收费景区(点)不住宿奖励5000元/列,游览3个以上(含3个)收费景区(点)不住宿奖励1万元/列。

(4)“乘大巴来平旅游奖励”对一次性组织100人以上(含100人)、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点)且停宿1晚以上(含1晚),在享受“组团来平旅游奖励”基础上叠加奖励2000元/团。

(5)“自驾车来平旅游奖励”对一次性组织自驾游团6辆以上(含6辆)、每辆4人以上(含4人),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点)且停宿1晚以上(含1晚),在享受“组团来平旅游奖励”基础上叠加奖励120元/辆。

(6)“冬春淡季旅游奖励”对每年11月1日(含当日)至次年3月31日(含当日)期间组织市外游客来平旅游,“组团来平旅游奖励”奖励标准上浮40%,所有叠加奖励不上浮。

(7)“参加外宣活动补贴”对全程参加省市文旅部门组团赴外开展文旅外宣活动的我市旅行社,其人员往返交通费按100%实报实销,餐费补助100元/人/天、市外交通费补助40元/人/天。

(8)“组织研学旅游奖励”对全年累计组织1000人以上(含1000人)来我市开展研学旅游活动,年终一次性奖励5000元。

(9)“组织境外游客来平旅游奖励”对全年组织引进境外游客达到100人以上(含100人),年终一次性奖励1万元。

(10)“旅行社年度引客排名奖励”对当年组织市外游客累计2000人以上(含2000人),奖励前5名。第1名奖励3万元,第2、3名分别奖励2万元,第4、5名分别奖励1万元。

第五条“申报奖励补贴资金需要提交的资料”对申请10项奖励需要提交的纸质版资料进行了具体说明。其中,《来平旅游报备表》《来平旅游奖励申请表》《外宣活动补贴申请表》《研学旅游奖励申请表》统一制式的申报提交表格,可登录平凉市文旅局官方网站下载。

第六条“申报时限要求及流程”就事前报备、事后申报、审核、公示、兑付流程进行了说明。(1)事前报备。旅游组团服务单位于团队到达平凉24小时前,向市文旅局提交《来平旅游报备表》报备。(2)事后申报。旅游组团服务单位于旅游活动结束15日内,向市文旅局提交完整的纸质版申报资料,逾期不再受理。(3)审核。市文旅局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次年1月20日前完成审定,并出具审核报告。(4)公示。最终确定的奖励结果在“平凉文旅”微信公众号、平凉市文旅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5)兑付。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文旅局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次年6月底前一次性兑现。

第七条“监督与追责”对申报资料核查、违规行为处置、资金安全规范等作出了具体要求。市文旅局负责接受报备、安排现场核查、接收申报资料、提出审核意见。特别是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补贴资金、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因旅游服务质量引起重大投诉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旅游组团服务单位等市场主体,以及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都将严格依法依规追责。

第八条“县(市、区)叠加奖补”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引客奖补办法,加大奖补范围和力度。

第九条“有效期限”规定《办法》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修订内容

一是调整了奖励项目。原《办法》涵盖航空、专列、大巴、自驾、研学、夕阳红、市民游、入境游等多种组团形式,结合近年来市场必要性实际情况,新《办法》取消了“夕阳红游”“市民游”和“年度旅游产品创新奖”奖项,删除了不在我市奖励范畴的“省级叠加奖励”奖项。

二是优化了申报要求。新《办法》对申报奖励补贴资金需要提交的资料、申报时限要求及流程进行了全面优化,简化了相关申报提交资料,延长了旅游组团服务单位事后申报时限。

三是细化了操作范围。新《办法》明确界定了奖励人数以实际购买景区(点)门票人数为准,免票人员不予奖励,并对我市旅行社参加省、市级文旅部门组织的外宣活动提交相关文件作了补充规定。

此外,新《办法》还对相关规范性表述和范围界定进行了优化完善。

相关链接: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引客入平”旅游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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