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平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2025年6月19日,五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平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以平政办发〔2025〕27号文件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一)起草背景。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供给和规范运营,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着力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平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二)审查情况。《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过程中,市住建局先后征求吸纳了各县(市、区)政府、住建局及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提请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进行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及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后,形成《管理暂行办法(审议稿)》。经五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管理暂行办法》自2025年6月23日起施行,施行期限2年。
二、主要框架及内容
《平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共7章、42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定义、工作原则、工作职责等内容。市政府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市住建局指导和监督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筹集建设。共6条,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筹建方式、运营主体、资金渠道、资金监管、建设标准等内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制定发展规划及年度筹集计划,通过新建和收购存量商品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由县级政府设立或确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负责收购、建设和运营管理。资金以建设单位自筹为主、申请中省补助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及银行贷款为辅的方式筹集。
第三章支持政策。共5条,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土地、财政、金融、税费、配套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为划拨供应,享受中省补助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资金支持,享受专项金融贷款支持,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人防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减免。
第四章保障标准。共3条,主要明确了面积标准、配售价格、申请条件等内容。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积,国家和省上要求由城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在认真摸排分析市情现状、借鉴其他市州做法基础上,统筹考虑保障性住房特殊性、各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财力状况、现有存量商品房以及符合保障条件对象需求等综合因素,确定以70-9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其他方面严格遵循国省相关精神,配售价格按照划拨土地、建安成本和5%的利润核定;申请条件为拥有本市户籍、居住证,或者为外来务工及城市引进人才,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购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可由各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根据本辖区商品房库存、房价水平、住房需求、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范围,可定向、分批次配售给特定工薪收入群体。同时,考虑到住房困难工薪群体重点人群和去年以来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可将在乡镇工作的符合条件的教师、医生、民警、公职人员等群体纳入保障范围。
第五章配售管理。共17条,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的建立、签订承诺书、申请变更信息、配售原则、优先配售、配售方案、配售流程、产权登记、物业管理、房源转化、封闭管理、转移情形、回购条件、依申请回购、依职权收回、回购价格、房源腾退等相关要求。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4条,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建设、监督检查、公开监督及罚则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共2条,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规定了施行期限。